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惠东县中小企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正式候选人可以表决赞成、反对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六条 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监事应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选举结束后,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九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需适当增补负责人、监事在规定范围内缺额需增补的,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增补,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3—5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监事应当本人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管理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报会长;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各项收支按照预算执行。每年的经费收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本会差旅费用的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五)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长核定。
第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本会应当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印章和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本会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签发,以本会秘书处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情况报协会负责人阅批。
第九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效果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惠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分支(代表)机构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的需求,按本会所包含的小行业或按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xx分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为: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xx办事处(或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制定章程,可以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会发展,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形成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三)开展研讨、交流、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办理的事项。
(五)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可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会费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会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事实,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东县青年企业家联合会法人代表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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